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音色**责任公司诉被告中**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音色**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视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音色**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音色**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视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二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