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哈苏摄**政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国家邮政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计工作室于200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有限公司、被告国家邮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计工作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工作室撤回对被告江苏**有限公司、被告国家邮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四十一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计工作室负担一千零二十元五角(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