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工作室诉江苏**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1651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哈苏摄**政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国家邮政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计工作室于200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有限公司、被告国家邮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计工作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工作室撤回对被告江苏**有限公司、被告国家邮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四十一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计工作室负担一千零二十元五角(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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