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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限公司诉商机在线(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4251号

审理经过

原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诉被告商机在线(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机在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好景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和被告商机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朝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美好景象公司诉称:商机在线公司是www.biz178.com网站的经营者。我公司发现该公司在上述网站的“爱文化运动主题嘉年华”、“爱情氧吧”、“商机论坛”等栏目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CPSY-0123、CPSY-0011、CPMH-1623、CPMH-1556、CPMH-1550、DSP01413的摄影作品6幅,用于网站宣传和经营,并在使用时对原作品进行了拉伸、反转、截取等处理。商机在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该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2、向我公司公开致歉;3、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90000元及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6000元。

原告美**公司提交了7份证据:1、美**公司网站“景象图片库”(www.viewstock.com)相关页面;2、国**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3、(2005)京证经字第04874号《公证书》;4、《律师函》;5、美**公司网站中公示的《图片使用价格表》相关页面;6、美**公司与中国国**限公司订立的《图片使用权协议》;7、公证费发票及律师费发票。

被告辩称

被告商机在线公司辩称:我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时间在美好景象公司取得著作权之前,且该公司不能证明其对编号为CPSY-0123、CPSY-0011和DSP01413的图片享有著作权,故美好景象公司无权起诉我公司;我公司是通过网上搜索获得的涉案图片,并非从美好景象公司处取得,且在我公司使用时图片上并没有相关的著作权权属声明,我公司尽到了审查义务,并无过错;我公司已于2005年7月中旬删除了涉案图片,使用时间很短,且使用时图片很小,基本上为配图,涉案图片的拍摄者也均为普通摄影师,故美好景象要求赔偿90000元经济损失数额过高,6000元的诉讼支出也不属于必要的支出;美好景象公司仅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不享有著作人身权,无权要求我公司赔礼道歉。综上,请求判令驳回美好景象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商机在线公司提交了5份证据:1、美**公司与喜芙浓家居用品(北**限公司订立的《图片使用权协议》、发票和美**公司的图片报价单;2、美**公司发给喜芙浓家居用品(北**限公司的图片报价及袁*的证人证言;3、商机在线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海南图片网图片报价;5、程*的证人证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4年3月8日,案外人周**创作完成《景象图片库系列作品04-03-08》,其中包括编号为CPMH-1623、CPMH-1556、CPMH-1550的作品,美好景象公司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美好景象公司所主张的编号为CPSY-0123、CPSY-0011、CPMH-1623、CPMH-1556、CPMH-1550和DSP01413的摄影作品(以下分别简称为CPSY-0123、CPSY-0011、DSP01413、CPMH-1623、CPMH-1556、CPMH-1550)均登载于该公司“景象图片库”(www.viewstock.com)网站中,且每幅作品下方均附有版权声明,内容为:“所有图片均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以上图片著作权属北京美**限公司所有”。

商机在线公司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招商和加盟等商业信息服务。2005年6月3日,美**公司代理人张**在北京**公证员的监督下,对商机在线公司经营的网站www.biz178.com(以下简称商机在线网)中使用美**公司摄影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公证书中相关页面显示,商机在线公司的具体使用状况为:

1、在首页上截取使用了CPSY-0123的局部,约占屏幕的十五分之一,并在图片上配以“家好美”等字样;

2、在首页上横向拉伸使用了CPSY-0011,并在图片左侧配以“2005’爱上爱喜芙浓‘爱文化运动’主题嘉年华”字样,文字及图约占屏幕的十分之一;

3、在首页反转使用了CPMH-1623,并在图片左侧配以“爱情氧吧”等字样及心形图案,文字及图约占屏幕的五十分之一;

4、在首页截取使用了DSP01413的局部,并在左侧配以“商机论坛”、“好地方天天来超大奖天天抽”字样,文字及图约占屏幕的十分之一;

5、在商机在线网中地址为http://888biz178.com/ws/aqyb/index.php?idu003d4729u0026comeidu003du0026dlzidu003d的网页上截取CPMH-1556的局部以长方形图案使用,约占屏幕的五十分之一,并在图片上配以“详情请登录网站”字样;在同一网页上又截取该摄影作品局部以心形图案使用,约占屏幕的八十分之一;此外,在该网页上还截取了CPMH-1550的局部以心形图案使用,约占屏幕的五十分之一;上述两幅以心形图案使用的摄影作品均以一幅大图作为背景,上有“爱情氧吧”、“真爱永恒财富永久!”、“爱情的力量打造金色‘钱’程”等字样。

商机在线认可“爱情氧吧”为连锁加盟商店。

2005年11月25日,美**公司委托律师向商机在线公司发出《律师函》,主张商机在线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涉案6幅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与律师联系协商赔偿事宜。

商机在线公司已停止使用涉案6幅图片。

2006年5月17日,美**公司与喜芙浓家居用品(北**限公司(以下简称喜芙浓公司)订立《图片使用权协议》,约定:片号为CPSY-0076,用途为网站,最终用户为喜芙浓家居,金额为1400元,画面内容为东方女人,使用期间为三个月,备注中载明为特别优惠。同日,喜芙浓公司支付美**公司1400元。

美好景象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景象图片库”(www.viewstock.com)网站相关页面、国**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2005)京证经字第04874号《公证书》、《律师函》、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商机在线公司提交的美好景象公司与喜**公司订立的《图片使用协议》、发票、营业执照为证,本院的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无法核实签名者身份,亦不能证明签名者即作者;“景象图片库”网站《图片使用价格表》中仅有一项与网站使用有关的“互联网使用”价格,但未对不同使用方式加以区分,而不同形式的使用在价格上亦有所差别,故该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参照依据;该公司与中国国**限公司订立的《图片使用权协议》中未约定相关图片在网站中的使用形式、大小等内容,实际的使用状况也因网页改版而无从核实,与本案中的使用情形缺乏可比性;商机在线公司提交的美好景象公司的图片报价单中的报价非实际交易价格;证人均未出庭使证人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海南图片网的相关内容仅有报价,图片的内容、质量、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均未作说明,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以上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美好景象公司已将摄影作品CPSY-0123、CPSY-0011、DSP01413、CPMH-1623、CPMH-1556和CPMH-1550登载于该公司网站“景象图片库”(www.viewstock.com)上,在每幅作品所附的版权声明中均注明其著作权人身份,并对后三幅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故在商机在线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美好景象公司为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商机在线公司未经授权在互联网上使用美好景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6幅摄影作品,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时对原作品有截取、反转、拉*、变形和加配文字内容等情节,未经许可对原作品进行了修改,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的修改权,但上述处理尚未达到歪曲、篡改原作品的创作思想和表现内容的程度,未侵犯美好景象公司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综上,商机在线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因双方均认可商机在线公司已经停止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再行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实际意义和必要,故对美好景象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考虑到商机在线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大小、篡改程度、影响范围等侵权情节,本院酌情判令该公司以书面方式向美好景象公司致歉。

关于赔偿数额,美好景象公司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多少,商机在线公司的违法所得亦难以查实,故本院将根据如下事实和情节予以确定:1、商机在线公司侵权使用涉案作品的数量为6幅(其中一幅使用两次);2、有4幅用于网站首页,有2幅用于“爱情氧吧”(其中一幅使用两次)页面;3、使用作品的大小,有2幅约占屏幕的十分之一,有3幅约占屏幕的五十分之一,约占屏幕十五分之一和八十分之一的各有1幅;4、使用时在作品画面或旁边配以“家好美”、“2005’爱上爱喜芙浓‘爱文化运动’主题嘉年华”、“爱情氧吧”、“详情请登录网站”、“商机论坛”、“好地方天天来超大奖天天抽”等字样,均是为客户或自身进行商业宣传,结合商机在线网提供招商和加盟信息服务的性质,上述使用方式均应认定为具有商业广告性质;5、相关摄影作品在市场交易中的合理价格。

美好景象公司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以及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商机在线公司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商机在线(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北**有限公司书面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商机在线(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商机在线(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美**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一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美**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九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由被告商机在线(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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