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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周*全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周**、被告深圳**版社、被告上海**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深圳**版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深圳**版社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此书的编辑、印刷、发行都是在深圳市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深圳**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告上海**云书店住所地在本院管辖区域。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称,被告上海**云书店实施了销售系争作品的行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上海**云书店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因被告上海**云书店住所地在本院的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权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周**、被告深圳**版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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