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诉被告**家协会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于2005年12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805元,由原告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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