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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协会与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诉被告**家协会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于2005年12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805元,由原告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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