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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天富诉北京铁**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5350号

审理经过

原告乔*富诉被告北京铁**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北京铁**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定中、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乔*富诉称:2005年5月,我发现铁**司在其经营的网站铁血网(www.tiexue.net)首页以及站内多个栏目、专题内未经授权使用了我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71幅共计205次。铁**司使用上述作品的行为,未经过我许可,未为我署名,未向我支付任何费用。铁**司使用涉案作品,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将多幅摄影作品冠以不同名称多次反复使用,还对上述摄影作品肆意剪裁、颠倒、拉伸,严重破坏了摄影作品的完整性,歪曲了摄影作品的原貌。铁**司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铁**司:1、立即停止使用我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并在铁血网首页上公开赔礼道歉,时间为一年以上,以消除影响;2、支付侵权赔偿金328000元;3、支付本案合理开支共计1151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铁**司辩称:乔**起诉对象错误,按照我公司网站服务器记录,其所称涉案照片分别是由数名网友于2003年11月18日至2005年5月24日之间分别上传到我公司网站,而并非我公司的运营行为。我公司网站的网络相册允许注册用户自由上传其本地计算机的图片到网站服务器上来,用户上传图片到个人相册中,其目的可能是自己收藏,也可能是共享给其他互联网用户,这些均是网友的自主行为,所以如果其上传共享的图片可能损害了其他人的权利,负担责任的理应是上传图片的网友,而不是仅提供存储空间的互联网服务商。其次,乔**起诉行为恶意,乔**自2005年6月1日之前便已经得知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能被侵权的事实,但在我公司不知道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可能的情况下,从未采取包括书面通知我公司等方式制止该涉嫌侵权行为,而是一直放任到2006年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借此提出高达328000元的损害赔偿,事实上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328000元赔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我公司在接到起诉书之后已经在网站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图片资料。我们对图片没有进行任何的修改,上传的图片都是网友修改过的;至于拉*是网站容量有限所致,与我公司行为无关。综上,不同意乔**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999年11月,解放**版社出版了《大阅兵》摄影集,收录了乔**拍摄的国庆五十周年阅兵式照片,署名为乔**摄影,苏**撰文。该书定价76元,作者简介中介绍,乔**现任《解放军报》主任记者,大校军衔,20多年来,其摄影作品曾上百次获奖。乔**还拍摄了大量有关军事题材的照片,本案审理过程中,乔**提供了相关照片的底片及电子文件,铁**司对乔**享有上述照片的著作权无异议。

2005年5月25日,经乔**申请,北京**证处对铁血网网站(网址为http://www.tiexue.net)使用相关图片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公证书表明,点击进入铁血网站首页,首页设置了包括铁血图鉴在内的栏目,且设置了图片搜索项,在该项目下设有图片的缩略图。点击进入铁血图鉴栏目,在该栏目下,设置了分类图片、网友相册、检索图片、帖图论坛、上传图片、最新上传等目录,在网页页面左侧设有图鉴基本信息、热门图片目录、南方帖图论坛、北方帖图论坛、图片检索、最新个人相册、军事帖图联盟等栏目,在相关栏目中设置了关键词,如在热门图片目录设置了中国武器、军事艺术、海军武器等关键词,在帖图论坛中设置了军事、历史、风云人物等关键词。在今日热门中设有图片的缩略图。公证书显示,通过以下方式可查找、打开涉案图片:1、直接点击各栏目下的缩略图;2、在搜索项中输入关键词,进入相关页面后点击出现的缩略图;3、点击热门图片目录等项下的关键词,进入相关页面后点击出现的缩略图。点击相关缩略图后,出现相关大图,在图片上方列有以下信息:图片名称、大小、尺寸、格式、访问量、上传者、所属目录、上传日期、最后修改日期,编辑、移动、删除选项,“如发现违法违规图片,请点此举报”项。图片上有网址(http//pic.tiexue.net、http//pic.top81.com.cn)或某某上传于pic.tiexue.net的水印,部分图片上尚有《解放军画报》的刊名及解放军画报社的网址“www.plapic.com”水印,在图片下标有“u0026copy;2001-2004铁血军事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京ICP证050083号”。铁**司针对网页不同位置规定了不同的广告价格。

本案审理过程中,乔**主张铁血公司共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71幅共计205次,同时其中9幅摄影作品共计46次被剪裁、反转、拉伸。铁血公司认可其所有的网站上使用了上述71幅图片,但认为上述图片均是网友上传,且由网友进行修改,涉案图片均是缩略图与大图相对应,不应重复计算使用次数,版权所有标记是指其对网页享有著作权。铁血公司提交了相关网页打印件,证明该公司已删除了涉案图片,且相册功能免费向使用者提供,由使用者自主使用;提交了涉案图片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但未向本院提交其所谓上传人的真实、详细资料。乔**认可涉案图片使用方式均是缩略图与大图相对应及铁血公司已将涉案图片删除,但对铁血公司提交的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针对乔**主张被修改的图片,经对比,涉案图片存在将原图片边框剪裁、整图反转、拉伸的现象,但并未对图片主题内容进行变动。

乔**交纳了公证费用1000元,并支付出租车交通费用等151元,铁**司对上述费用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乔**提交的《大阅兵》、摄影作品底片、电子图片、公证书、出租车发票、公证费发票等票据,铁血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即为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大阅兵》系乔**与案外人的合作作品,但摄影作者署名为乔**,且作品图片与文字部分可分割使用,故本院确认乔**为《大阅兵》中的摄影作品的作者,对摄影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乔**提供了其他涉案摄影作品的底片证明其著作权,铁**司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该部分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为乔**。综上,乔**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可单独提起诉讼。

乔**要求铁**司承担侵权责任,铁**司辩称其系网络服务提供商,涉案图片系网络用户上传,该公司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事实存在或者接到著作权人警告后,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手段消除侵权法律后果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侵权行为人注册资料给著作权人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首先,铁**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其主张的网络用户详细资料,本院无法核实是否确定存在相关网络用户,乔**作为权利人亦无法追究相应的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其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是针对难以负担起对所提供服务的信息的合法性尽注意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的。就铁**司所提供的服务而言,即使认定涉案图片系网络用户上传到铁**司网页上,但该公司对涉案图片进行了选择、编排、整理,并提供相应的搜索功能,用户只需进入其网站,即可在网页不同的位置直接浏览涉案的图片;铁**司在部分图片的边缘处标注了该公司的网址,且在图片下方标注了版权声明,足以使人误以为铁**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第三、铁**司作为商业性网站,其提供服务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理应以谨慎的态度对所提供服务进行审查,部分涉案图片中带有《解放军画报》刊名及网址,铁**司应能对涉案图片来源进行适当的审查,铁**司显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对铁**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铁**司未经乔**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了乔**的摄影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铁**司已将其网站上的涉案图片删除,且乔**对此无异议,故乔**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失去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铁**司获利情况,本院考虑到乔**的摄影水平、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价值、乔**是否积极行使权利、铁血网站使用摄影作品的方式、侵权行为与网站商业性活动之间的关系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乔**的诉讼请求。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诉讼中,乔**提交出租车发票、公证费发票等票据共计1151元,铁**司对此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可。

铁血网使用乔**作品时,未标明作者身份,破坏了作者与作品的联系,侵犯了乔**的署名权,应依法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乔**要求铁**司在铁血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一年以上以消除影响,本院认为时间过长,已逾越合理期限,具体期限,由本院酌情予以确定。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思想、原意等内在表达内容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在表达。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涉案图片中的9幅作品与原作品比较,虽然边缘有剪除,或图片被拉伸,但作为军事摄影作品,其核心部分仍然保留未被修改,难以判断作品的内在表达被改变,故乔**主张其保护作品完整权被侵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铁**任公司在铁血网(网址为http://www.tiexue.net)首页上连续十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铁**任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铁**任公司赔偿原告乔**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万一千一百五十一元;

三、驳回原告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千四百三十元,由原告乔**负担三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责任公司负担四千四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千四百三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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