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原告车**、原告张*典诉被告北**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原告车**、原告张*典于200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原告车**、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原告车**、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北京**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一十元,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安**、原告车**、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