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步升音乐**限公司诉中国**团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3183号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司)诉被告中国**团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对本案起诉条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步**司起诉书上的被告为中国**团公司,但本案中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是中国网**限公司,中国**团公司与中国网**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步**司起诉被告主体有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六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上海步**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余款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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