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与南京大洋**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中国**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因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视台)、南京大唐**有限公司、南京大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7)宁*三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视台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三日内,一次性向音著协支付人民币10万元赔偿款;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6305元,由江**视台承担,连同第一条的赔偿款一并向音著协支付;二审诉讼费6305元,减半收取3152.50元,由音著协承担;

三、协议各方认为所增加的款项是用于张**演唱自己创作的歌曲,应向音著协交付的作品使用费;

四、本协议自江苏**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就张**演唱会(2007南京)中的作品使用权纠纷全部解决。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