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世纪**学技术出版社与郭*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黄**、上海世纪**学技术出版社(以下简称科技出版社)、南通新**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被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冒展藻、被上诉人科技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吕**和董**、被**新华书店的委托代理人马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郭*一审诉称,本人撰写的《“血友汤”治疗血友病的临床研究》(以下简称《“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发表在《江苏中医》杂志1994年第15卷第3期。该文系统阐述了“血友汤”治疗血友病的基础、方法、疗效等,是本人多年从事中医治疗血友病研究的心血结晶。黄**等未经本人同意,在其主编的《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第570页、第578页等处剽窃、篡改、歪曲本人《“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中的核心精华部分,表现在:1、尽管在《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的文后注脚和参考文献中注明了有关内容引自我的文章,但未经我本人同意将我文章中的内容充实到其自己的著作中属于剽窃;2、《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中将我文章中辩证论治中的处方中药十二味改为九味,使原本完整的“血友汤”处方人为残缺,并将不可分割的辩证加减内容全部删除,是对我文章的篡改;3、我文章中出于维护自身权利和继续研究的需要,没有列出处方中所用中药的剂量,《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凭空捏造了每味中药的剂量,严重歪曲了我的作品;4、“血友汤”是我总结发明的治疗血友病的中药复方汤剂名称,《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中也用“血友汤”的方名,是对本人冠名权的侵犯和掠夺。综上,黄**等人对本人《“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进行剽窃、篡改、歪曲,严重侵犯了我的作品完整权,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科**版社出版了该书、南**书店销售了该书,均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黄**和科**版社分别在《光明日报》及《新华日报》第一版显要位置刊登消除侵权行为影响、向本人赔礼道歉的声明;2、黄**和科**版社在重印或再版《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时,删除书中剽窃、篡改、歪曲本人作品的部分;3、黄**、科**版社和南**书店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本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三方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黄**一审辩称:1、本人只是《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的主编,书中有关血友汤的论述并非本人所写。本人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校对近百万字的全书所有注脚,即使发生侵权,本人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2、郭**诉侵权不成立。《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第570页关于血友汤的论述与《“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中关于血友汤的论述不同,是两种不同的研究成果。该书第578页关于“血友汤”的内容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也不构成侵权。3、“血友汤”这一名称是对“治疗血友病的中药汤剂”这一思想观念的有限表达,郭*对“血友汤”这一名称不能主张著作权。综上,请求驳回郭*的诉讼请求。

科技出版社一审辩称,原上海**出版社已经变更,由我社承继其全部权利义务。《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中关于“血友汤”的论述,有的属于不同成果,有的是合理使用,都不构成侵权。作者不侵权,我们作为出版社也不存在侵权。且我社在出版该书过程中无过错,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请求驳回郭*的诉讼请求。

南通新华书店一审辩称,郭*诉状中所诉的“南通书城新华书店”名称不正确,我店的诉讼主体资格由法院依法确认。如果认为我店是本案合格被告,则我店销售的图书都有合法来源,我们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侵权事实存在,我店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郭*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1、郭**诉的三被告是否均适格;2、郭**诉侵权事实是否存在;3、如果侵权存在,各被告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

郭*于1994年3月5日在江**生厅主办的公开出版物《江苏中医》1994年第15卷第3期“临床研究”栏目,发表了论文《“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全文分为摘要和正文两大部分,正文包括“临床资料”、“治疗方法”、“治疗结果”、“典型病例”、“讨论”五个部分。该文介绍了作者根据多年临床经验,自拟“血友汤”治疗26例血友病的治疗方法、治疗结果等情况,并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研究。其中,在该文“讨论”部分的“辩证论治”章节中,郭*详细阐述了其自拟的“血友汤”的方药组成和理由:首选补而不腻的太子参和治脾气虚弱的潞党参、炙黄芪益气扶正,摄血健脾为君;配当归、首乌、鸡血藤养益肝肾,补血生血而运脾为臣;因气易随血失,阳亦受损而致虚火上越,故以温补回阳的附片制伏虚火而引火归元,与补气药同用可敛散失之元阳,调补脏腑经络之阳气;加之紫草、茜草、锦纹止血活血,祛瘀生新而醒脾为佐;另加酸敛固涩的乌梅启骨之牖,专长引诸药入骨,与补脾调和诸药的甘草同用,入肝脾二经为引。概言之,方中运、醒、理、健、补五法相互关联,达脾健生血旺盛,因摄有权。若出血在胸腹,加行气散血的川芎;若出血在五官,可重用牛膝引血下行;若出血在关节,且见畸形,加龟版、鳖甲软坚散结,强腰益肾,以利骨骺受损后的修复。

2006年7月4日,郭*在南通新华书店购买了上海**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该书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为中医血液病学基础,中篇为中医血液学病症,下篇为西医血液学疾病。全书收集了国内大量文献资料,内容丰富、翔实,是一部中医血液病学专著和专业参考书。全书共计三十九章九十四万七千字,由48名编写人员编写,主编为黄**、梁*、陈**、周**等四人。

该书“下篇”第三十六章“出血性疾病与凝血障碍”第四节“血友病”一文的作者为邱**、赵*,该节专门论述了中医药治疗血友病的病因病机、诊断、症候学特征、辩证思路、治疗和护理康复。在“治疗”部分的论述中,又分别阐述了治疗总则、急证处理、辩证论治、其他论治、中西医结合治疗、其他疗法和疗效判定标准。其中的“其他论治”部分(全书的第570页)有以下63字的叙述“(一)健脾生血方药运用:血友汤。党参20g,黄芪20g,当归15g,首乌15g,鸡血藤15g,制附片10g,紫草10g,茜草10g,锦纹10g。每日一剂,水煎服。[郭*,等.江苏中医,1994,15(4):41-42]”。同章第六节“出血性疾病的中医药研究进展”一文的作者为陈*、黄**,该节总结了包括血友病在内的出血性疾病中医药治疗的研究成果、进展和展望。在其中的“临床观察”部分总结、概述了过敏性紫癜、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四种出血性疾病的临床观察结果。在“血友病”的临床观察中则分别介绍了郭*、赵*、李*、胡*的研究成果。其中“郭*”即指本案郭*,相关的叙述(全书中自第578页至第579页)如下“郭*等从脾论治,用血友汤治疗26例,其中甲型14例,乙型12例,观察时间最长9年多。最快的1剂出血即止,一般3-5剂,青紫肿胀包块消失,26例全部有效,治疗前后因子Ⅷ:C、因子Ⅸ:C有显著差别(P〈0.001),认为近期疗效和远期随访都比较满意”。在该节所附的“参考文献”第[10]项(全书第581页)指明“郭*.血友汤治疗血友病的临床研究.江苏中医,1994,15(3):41。”

一审法院认为

郭*认为,《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第570页和第578页至第579页有关血友汤的叙述共计近200字,侵犯了其发表的《“血友汤”治疗血友病的临床研究》一文的著作权,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上海**出版社于2005年经中共**宣传部批准变更为科技出版社,作为上海世**限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领有营业执照。

还查明,南通新华书店为独立法人,虽然在其销售发票上印有“南通书城”的字样,但该店并无名为南通书城的分支机构。该店销售的《实用中医血液病学》具有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

(一)黄振翘、科**版社、南通新华书店均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在中医血液病学研究主题下汇编了48名作者的作品,并将所有作品按中医血液病学的基础理论、各种中医血液学病症的治疗、西医血液学疾病的中医药治疗的顺序分为上、中、下三篇,全书系统、全面阐述了中医血液病学的研究成果,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了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的汇编人是包括主编黄**在内的15名编委,故该书著作权由15名编委共同享有。在该作品发生侵权时,所有编委成员应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对编委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主张全部权利。所以本案郭*以该书主编黄**为被告,向其主张赔偿等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虽然郭*指控的部分侵权内容(《实用中医血液病学》第570页相关内容)的真正作者是邱**和赵*,但在总体上,汇编作品对外以汇编人为权利人,所以在汇编作品发生侵权时,不论是其中的原作品发生侵权还是汇编作品本身在内容选择编排上发生侵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都应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并没有要求权利人区分汇编作品和其中原作品的双重著作权而分别向著作权人主张权利。至于汇编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对原作品的作者追究责任,可由汇编人另行处理。所以黄**关于其不是本案合格被告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上注明的该书出版者为上海**出版社,目前该社已经变更为科技出版社,是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所以科技出版社是本案适格被告。

南通新华书店是企业法人,郭*起诉状中表述的“南通书城新华书店”并不存在。南通新华书店承认郭*提供的购书发票是其出具,《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是其出售。本案郭*真正指向的被告是南通新华书店,其也参加了本案诉讼。故将南通新华书店作为本案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郭*对《“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享有著作权,对“血友汤”三字不享有著作权

郭*《“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是其本人在研究以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治疗血友病的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该文根据其多年临床经验,运用临床资料、典型病例,介绍其自拟中医药方药“血友汤”治疗血友病的方法和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理论探讨,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之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郭*有权对其自拟的中药方药进行命名,其将由太子参、党参,黄芪、当归、首乌、鸡血藤等十二味中药组成的方药命名为“血友汤”并无不当。但郭*对其自拟方药的命名并不能产生著作权的法律效力。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观念的表述,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治疗血友病的中药汤剂”就是血友病中医药治疗研究领域内的一个思想观念,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血友汤”三个字只是对这一思想观念的简略表达,而且是唯一或者是有限的表达,所以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实用中医血液病学》第570页和第578页相关内容均不构成侵权

《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第570页的内容表达的是一个由九味中药组成的有剂量、可以用于临床治疗的中药方剂;其随后的引注部分“[郭*,等.江苏中医,1994,15(4):41-42]”只是表明前述“血友汤”中药方剂这一研究成果借鉴了郭*文章中的相关思想。郭*对《“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的表达形式享有著作权,但该文中所反映的“血友汤”的中药组成成分这一内容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郭*对此中药组成成分不能主张著作权。所以《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第570页的相关内容只是借鉴郭*原文中的思想观点,并不是抄袭、篡改郭*原文。当然,《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第570页中的引注方式不够详尽,客观上可能引起读者误解。为避免读者误解,该书如再版,应当注意规范文章的引注行为,以使读者能够明确地区分引注的相关内容是对原文的引述还是只是借鉴相关作品的思想。

《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第578页至第579页的内容属于引用,且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不构成侵权。首先,此处引用郭*作品的目的正当,是作者为了说明自己关于出血性疾病的中医药研究进展方面的观点而间接、概括地引用《“血友汤”临床研究》中的内容,不具有商业性质和盈利目的,完全是为了学术研究的需要;其次,此处引用郭*作品的程度适宜。本处引用郭*作品的内容仅有111字,仅占其原作近2000字中的很小部分,占新作品《实用中医血液病学》全书字数95万字的比例更是微小,引用程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第三,本处引用的郭*作品性质是已公开发表作品,并且注明了原作品的作者、名称、出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要求。故《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此处的引用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需经过郭*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元、邮寄费8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0元,合计3010元,均由郭*承担。

上诉人诉称

郭*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将《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文中引用于郭*《“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中的三部分内容当成一个整体来看待,而是分割视之。事实上,第570页的药方及引注、第578页至579页关于上诉人治疗血友病的技术现状和第581页的引注三部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一审法院将后两部分即第578页至579页和第581页认定为“引用”,而将第一部分即第570页的内容认定为是“借鉴”了郭*思想观念,自相矛盾。既然第570页声明是引用,则应当忠实于原著,而不应将原文中的12味中药变成了9味,还被加入了剂量,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和不被篡改的权利。被上诉人明显抄袭了上诉人专著中的核心章节,并非单纯的借鉴了“思想观念”。在上诉人专著出版前,中医书籍历来没有“血友汤”一词。历古以来,中医药各类方剂的命名多半采用从药效、药剂剂型、药理、药物、治疗病症名称等等来命名,如麻黄汤、人参汤等。“血友汤”三字作为由12味中药组成的方剂命名,是上诉人针对血友病人用中药治疗也可以免输别人血照样起到治疗止血效果的独创方剂。“血友汤”三字是人人可写、可说、可用的,但是上诉人血友汤中药组成内容已成专著,是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任何人是不可抄袭篡改的。一审判决将上诉人作品的核心成果“血友汤”从整个作品中划分开来,认为整个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其中的“血友汤”三个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缺乏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第578页至579页的内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引用,构成侵权。(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既已认定《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为汇编作品,却没有援引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汇编作品相关条款的规定。综上,被上诉人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黄**辩称:我们的作品与郭*的作品不同,我们已写明了方剂的用量,只是参考了郭*的论文思想,不构成侵权。“血友汤”属于思想的有限表达,不属于作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科技出版社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通新华书店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郭*对“血友汤”这一名称是否享有著作权。2、黄**等人编写《实用中医血液病学》第570页和第578页至579页中的内容是否侵犯了郭*的著作权。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郭*对“血友汤”这一名称不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一定义出发,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2、必须具有独创性;3、必须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其中的独创性要件,是指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特异性或差异性。因作品是思想的表达,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因此,对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可以通过是否存在多种表达的可能性进行判断。如果存在着多种表达的可能性而非仅仅是对事实或者功能的有限表达,则可以认定该表达具有独创性。反之,则表达不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郭*固然有权将其自拟的由12味中药组成的用以治疗“血友病”的方剂命名为“血友汤”,但正如郭*在上诉状中所陈述的那样,这种根据治疗病症的名称对中医药方剂进行命名的方式,是中医药方剂命名中的通常做法之一。换言之,由于“血友汤”这一中药方剂名称是“治疗血友病的中药汤剂”这一思想的简略表达形式,该表达形式所反映的思想内容是极其有限的,故“血友汤”这一名称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畴,郭*就“血友汤”这一名称主张著作权保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况且郭*本人在上诉状中也认可“血友汤”三字是人人可写、可说、可用的,不应为个人所垄断。郭*关于其对“血友汤”这一中药方剂名称享有著作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黄**等人编写《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第570页的内容不构成侵权

郭*主张《实用中医血液病学》第570页关于血友汤方药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的主要理由是认为该部分内容抄袭、篡改了其《“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中记载的核心成果,即“血友汤”方剂的中药组成成分。本院认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

首先,《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第570页的内容不构成复制或抄袭。与郭*《“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中记载有“血友汤”组成成分的“辩证论治”部分的表达方式不同,《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第570页的内容是按照中药名称、使用剂量的顺序将9味中药及剂量依次排列出来,并注明使用方法为“每日一剂,水煎服”,表达的是一个由9味中药组成的有明确剂量和使用方法,并可直接用于临床治疗的中药方剂;而郭*《“血友汤”临床研究》“辩证论治”部分则不是12味中药的简单罗列,而是根据治疗血友病的需要,将各种中药的用途、名称和使用目的有层次有序地进行了描述,并说明运用每一味中药的原因和药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又有针对出血部位的不同增加不同中药的描述,表达的是运用12味中药治疗血友病的原理和药理机制。因二者的表达方式不同,故《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第570页的内容不构成对郭*《“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的复制或抄袭。

其次,《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第570页的内容也不构成对《“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的篡改,属于一种合理借鉴。第一,如前所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思想的表达方式,通常著作权法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本案中,郭*在公开发表的《“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中披露了其经过多年临床实践研究出来的用以治疗血友病的中药汤剂“血友汤”的12味中药组成成分。该12味中药的组成成分反映的是利用中药治疗血友病的一种科研成果或者技术信息,科研成果或者技术信息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且就该12味中药组成成分而言,其表达方式只是将12味中药按其名称进行排列、组合,该表达方式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因此,郭*对《“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中12味中药组成的方剂内容不能主张著作权,其主张《实用中医血液病学》第570页的内容使用其“血友汤”中药组成成分侵犯其著作权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一项科研成果的取得往往离不开对他人在先研究成果的吸收和借鉴。著作权法不禁止也不应该禁止公众在学习借鉴他人在公开发表作品中披露的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再研究、再创作。本案中,《实用中医血液病学》第三十六章第四节“血友病”一文的作者在学习借鉴郭*《“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中记载的“血友汤”12味中药组成成分的基础上,通过对治疗血友病的中药方剂进行再研究,特别是对“血友汤”12味中药组成成分进行筛选并明确赋予每味中药以剂量,从而形成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即《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第570页记载的由9味中药组成且有明确剂量的“血友汤”方剂。本院认为,借鉴不同于引用。引用必须尊重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而借鉴强调的是创新,如果一味要求借鉴者忠实于作者原有的研究成果而不能有所突破,否则即认定构成侵权的话,则明显有违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发展进步的根本目的。因此,郭*关于第570页的内容歪曲、篡改了其《“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中记载的核心成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当然,尽管《实用中医血液病学》第570页中相关内容不构成对郭*著作权的侵犯,但正如一审判决中所指出的那样,鉴于《实用中医血液病学》第570页中相关内容的注释方式不够规范,即作者在文章中介绍其研究成果即血友汤方药组成内容时,仅简单地注明“[郭*,等.江苏中医,1994,15(4):41-42]”,这样的注释方式客观上可能会使读者误认为此方药是郭*的研究成果,而非是作者借鉴郭*研究成果而形成的新研究成果,容易引发争议。故该书如再版,应当注意规范文章中的注释行为,以使读者能够明确地区分是对他人研究成果的直接引述,还是在借鉴他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新的研究成果。

(三)黄**等人编写《实用中医血液病学》第578页至579页中的内容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侵权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本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属侵权行为,但法律为了促进知识传播和保障公众对作品的接近,在使用条件和方式上划定了一个合理范围,在该特定条件下的使用,法律将其视为合理使用,而不再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由此可见,构成上述合理使用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引用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引用的目的限于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3、引用时必须注明出处或来源;4、不能侵害作者的其他利益。

本案中,黄**等人所撰写的第578页至579页包括被控侵权内容在内的第六章节“出血性疾病的中医药研究进展”一文,从概述、病因病机研究、治疗方法、临床观察、临床研究五个方面总结了包括血友病在内的出血性疾病中医药治疗的研究成果、进展和展望。其中在第四部分“临床观察”中共概述了过敏性紫癜、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4种出血性疾病的临床观察结果,而在涉及“血友病”这一类型疾病的段落中不仅介绍了郭*即本案郭*在其已发表的《“血友汤”临床研究》一文中所记载的其运用血友汤治疗血友病人的例数、治疗服药的剂数、观察疗效的天数、血液检测凝血因子上升的数据(即第578页至579页)等临床观察结果,同时还介绍了赵*、李*、胡*等人的相关研究成果。上述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和说明关于血友病中医药临床治疗的进展情况,引用的内容只有100字左右,占全文篇幅的比例很小,并且指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因此,上述引用目的正当,引用程度和方式适当,且不会对郭*的利益造成损害,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不构成对郭*著作权的侵犯。

另外,由于作者在正文部分即第578页至579页中已标注上述部分为引用,故为了指明引文的出处,作者在文后即第581页“参考文献”中注释“[10]郭**血友汤治疗血友病的临床研究.江苏中医,1994,15(3):41。”该注释准确地显示了被引注作品的相关信息,便于读者的检索和查找,符合我国关于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要求,不构成对郭*著作权的侵犯。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本案中,就《实用中医血液病学》这本书整体而言,由于该书是由48名作者撰写的若干作品汇编而成的中医血液病学专著,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了汇编人员的创造性劳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汇编作品的特征,属于汇编作品。但就该书中被郭*指控侵权的第三十六章第四节“血友病”一文和第六节“出血性疾病的中医药研究进展”一文而言,该两章节分别由不同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的文字作品,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因此,一审判决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相关规定认定黄**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无不当。郭*关于一审判决既认定《实用中医血液病学》一书为汇编作品就应适用汇编作品的有关法律规定认定黄**等人是否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