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与被告无锡市大富豪餐饮娱乐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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