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被告无锡市花样年华娱乐服务部(以下简称花样年华服务部)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著协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花样年华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音著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音著协撤回对被告花样年华服务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音著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