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被告无**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著协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音著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音著协撤回对被告美**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音著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