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被告无锡爆米花歌厅、吴**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音著协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音著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音著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7元,减半收取773.5元,由原告音著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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