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被告陈**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著协以本案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音著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音著协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音著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广东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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