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公司与被告**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11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公司诉称,原告系生产烘焙机械的专业厂家,为推销烘焙机械产品而印制的产品样本经常受到同行业厂家的抄袭。现原告发现,被告公开发行的2007年产品样本中有6幅照片系抄袭原告作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销毁带有剽窃原告照片的产品样本,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前停止使用含有本案讼争照片的产品样本(产品宣传册)。
二、双**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前赔偿新麦机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0元(已由新**公司预交),由双**公司负担。双**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新**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