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公司)与被告徐**、第三人方三仙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创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