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中国**权协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权协会与被告谭海燕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权协会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权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权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