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权协会与被告谭海燕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权协会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权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权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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