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与被告威**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限公司于2008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宁波**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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