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五一与王安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王**、鲁**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