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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宾**限公司、任再永与宁波俱**限公司、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波俱**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宾**限公司、任再永、原审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宁波俱**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俱**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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