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波俱**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宾**限公司、任再永、原审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宁波俱**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俱**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泰科**限公司与宁波展**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与深圳市**限公司、杭州和顺缝**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新**有限公司、浙江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金**与叶**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徐州大**限公司、嘉兴**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雄诉北京大富**楼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韩国阿尔法来恩株式会社与汕头市**业有限公司、锦江麦**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商场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扬**责任公司与浦江合和铜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慈溪市**有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胡五一与王安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