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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叶**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民法院(2010)浙甬知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又以“其与被上诉人金民海己就该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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