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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劳**限公司与沈**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金知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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