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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有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株式会社岛野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04)甬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株式会社岛野于1997年1月20日向中华人**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于2003年1月1日获得公告授权,该发明专利号为ZL97109985.5、名称为“一种自行车的变档装置”,至今有效。株式会社岛野认为慈溪市**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以及宁波**限公司许诺销售的POWERSFT-EF33系列自行车配件,落入其发明专利保护范围,于起诉前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责令慈溪市**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POWERSFT-EF33系列的自行车配件,宁波**限公司停止许诺销售POWERSFT-EF33系列的自行车配件,原审法院已予照准,并应申请扣押POWERSFT-EF33系列的自行车配件及其产品目录。株式会社岛野遂以慈溪市**有限公司和宁波**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POWERSFT-EF33系列自行车变档装置构成侵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慈溪市**有限公司和宁波**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ZL97109985.5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株式会社岛野负担;鉴定费26000元由慈溪市**有限公司、宁波**限公司负担。

三、株式会社岛野于2008年10月31日以前向浙江省**民法院申请解除诉前禁令,慈溪市**有限公司、宁波**限公司对诉前禁令无异议。

四、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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