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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胡五一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章**、被告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被告金华市璐琦焊接防护工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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