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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雄诉北京大富**楼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关*雄诉被告北京**酒楼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雄的委托代理人马*、佟**,被告北京**酒楼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关*雄诉称:原告系ZL200410098754.1号“蔬菜汁鲍鱼食品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14日。200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2008年9月被告提前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后,原告发现被告没有经其许可仍擅自使用上述专利技术制作“蔬菜汁鲍鱼”,并在店面中以宣传单、原告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等形式公开招揽吸引顾客。原告随后主动与被告协商上述专利许可使用费的问题,但被告对原告要求置之不理。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

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酒楼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曾任我方首体店总经理,原告任职期间我方曾在其授权和指导下生产其专利菜品蔬菜汁鲍鱼;并应原告要求,专门印制了相关宣传彩页及菜谱,在网站中发布了相关消息。原告离职后,虽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方撤销其专利授权,但我方在相关菜品主配料及制作上均与该专利有明显区别。我方宣传中均注明原告为专利权人,无虚假描述,在其离职后我方对原菜谱彩页上涉及专利的内容作了覆盖。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内容含糊,不能证明我方侵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大富**楼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在ZL200410098754.1号“蔬菜汁鲍鱼食品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关伟雄的许可不使用该专利;

二、北京大富**楼有限公司补偿关伟雄人民币一万元整(已支付);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百二十五元由关**负担(已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于2009年4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已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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