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潘**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以其已与被告潘**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雄诉北京大富**楼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胡五一与王安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与胡五一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五一与余姚**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威海**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段*红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巩义市**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段*红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巩义**处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段*红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巩义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段*红诉被告河南**股份公司、巩义市**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段*红诉被告河南**业公司、巩义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