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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潘**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潘**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以其已与被告潘**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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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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