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苍南县精茂五金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以其已与被告苍南县精茂五金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项龙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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