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速必得办公**公司、上海日**限公司、平阳以马**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智**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速必得办公**公司、上海日**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