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智**有限公司与上海速必得办公**公司、上海日**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速必得办公**公司、上海日**限公司、上海**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智**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上海速必得办公**公司、上海日**限公司、上海**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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