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佳**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康**有限公司、上海康**有限公司、阿里某(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佳**任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佳**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北**责任公司负担40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