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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任公司与上海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佳**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康**有限公司、上海康**有限公司、阿里某(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佳**任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佳**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北**责任公司负担40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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