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艾**(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