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上**有限公司、顾*、永康**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顾*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权利人叶*、陈**位于上海市罗某路1955弄18号801室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顾*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同时查封权利人叶*、陈**位于上海市罗某路1955弄18号801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