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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诉浙江**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1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2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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