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1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2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浙江智**有限公司与上海日**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智**有限公司与上海日**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智**有限公司与上海速必得办公**公司、上海日**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智**有限公司与上海速必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传**限公司与乐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传**限公司诉乐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苏州市**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诉苏州市**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某海**限公司与上海亮**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