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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传**限公司诉乐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传**限公司诉被告乐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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