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美**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某**限公司、齐河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原告济**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90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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