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控制中心、江苏世**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控制中心(上海**康教育馆、上海市青浦区卫生检验检测所)、江苏世**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调查取证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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