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2元,由原告郑*减半负担人民币1,271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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