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A诉被告张A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A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郝A减半负担人民币15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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