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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诸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绍知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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