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浙江星**限公司绍兴解放路大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绍**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限公司、浙江星**限公司绍兴解放路大卖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绍**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限公司、浙江星**限公司绍兴解放路大卖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限公司、浙江星**限公司绍兴解放路大卖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浙江**器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