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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器有限公司与九阳**公司、浙江星**限公司绍兴解放路大卖场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浙江星**限公司绍兴解放路大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绍**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限公司、浙江星**限公司绍兴解放路大卖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绍**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限公司、浙江星**限公司绍兴解放路大卖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限公司、浙江星**限公司绍兴解放路大卖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浙江**器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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