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南通爱**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限公司与上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莞瑞**有限公司与上虞**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东莞瑞**有限公司与上虞**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齐金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金华市**有限公司、衢州市**胶阀门厂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义乌**限公司与兰溪**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鹤山丽得电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周**与鹤山丽得电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科**股份公司(KOBLENZS.P.A)与中山市**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