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爱**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