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金**、廖**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其已与被告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建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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