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