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新**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姚**有限公司、被告瑞**办事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新**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新**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新**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