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