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宁波市**工艺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任**与宁波市**工艺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14)浙甬知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工艺品厂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虞**系该企业业主,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虞**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虞**为本案被执行人。虞**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任**清偿债务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25元、执行费65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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