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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沈阳合**限公司、埃*(廊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沈阳合**限公司、埃*(廊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3年8月3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宋*、崔*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担任记录。

2014年12月18日,原告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合**限公司、埃*(廊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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