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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有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原告余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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